2011年8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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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娃娃事件
2005年發生的玻璃娃娃事件
是有位同學好心背玻璃娃娃上學
有次不小心將玻璃娃娃摔死
卻吃上官司
2006.07.19 中國時報
助人發生意外 高院為他平反 玻璃娃案 好心同學免賠
黃錦嵐/台北報導
因熱心幫助同學,卻不慎讓「玻璃娃娃」同學摔倒致死的前景文高中學生陳易靖,經過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,高院昨天判決他和母親不必賠償顏家損失,讓好心的他終獲平反。
高院昨日更審宣判「玻璃娃娃」顏旭男摔死損害賠償案,認定景文高中未在謙敬樓地下室提供無障礙設備,亦未對殘障的顏旭男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,顯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應負賠償責任。不過,法官認定顏旭男之父拒絕救護車送醫,致延誤醫治,亦應負擔十分之二的過失責任。
顏父有責 景文賠償金減少
經過「過失相抵」之後,高院判決減輕景文高中的賠償金額,只須賠償顏旭男之父一百零七萬四千一百十七元,賠償顏母六十四萬八千七百零五元,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年利率五%計算遲延利息。
陳易靖部分,法官認定,他是出於熱心、無償助人,且已盡到同年齡青少年應盡的注意義務,難以苛責,並無任何可予非難之處,為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,改判他不必負擔賠償責任。
八十九年間案發時,顏旭男是景文高中二年級生,因天雨,體育課改在謙敬樓地下室上課,陳易靖抱顏旭男下地下室。但樓梯濕滑,兩人摔倒跌落,顏旭男顱內出血兼多處骨折,送醫不治。
本案一審原判顏家敗訴,但高院改判顏家勝訴,景文高中與陳易靖應負擔三百卅三萬餘元的連帶賠償責任。 案經最高法院指摘發回,更審中,高院法官王聖惠赴景文高中履勘案發現場。
從輕酌定 免傷青少年愛心
陳易靖無須負擔賠償責任部分,高院首先認定,陳易靖年僅十六歲,經驗有限,更不瞭解「玻璃娃娃」病症情狀。因此,他的過失注意義務,應僅以同年齡者為標準,並考量出於熱心、無償助人、且攸關公共利益者特性,應從輕酌定,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。
高院據履勘現場認定,地下室樓梯所以濕滑,是因天雨,前行學生的鞋子潮濕印上樓梯,陳易靖全心全力抱著顏旭男逐階下梯,視線阻隔,發生事故,難以苛責。
另外,陳易靖即將摔倒之際,仍緊抱顏旭男不鬆手,連同自己一併摔倒,陳易靖還被壓在顏旭男的下面。顏旭男受傷後意識清楚,在其父趕到學校時,還表示不要責罵善心助人的陳易靖,不要記陳易靖的過。
綜合上述事證,高院認定,陳易靖已盡心盡力,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愛心美德。
玻璃娃娃事件
是有位同學好心背玻璃娃娃上學
有次不小心將玻璃娃娃摔死
卻吃上官司
引起社會的關心(表示以後誰敢教小孩幫助人)
當時有判賠
過一年後又判無需賠償
玻璃娃娃事件 同學改判不用賠
十年前,台北市私立景文高中玻璃娃娃顏旭男上體育課,老師改到地下室上課,陳同學抱顏時不慎摔倒導致顱內出血,四肢多處骨折,送醫不治,顏家要求校方和陳同學都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後來改判陳同學不必負賠償責任,校方則要賠償。 景文高中校長許勝哲表示,八十九年案發
助人變傷人_同學崩潰痛哭
好心幫忙推輪椅卻讓同學摔成重傷,學生事後想起就崩潰痛哭,甚至精神不佳昏倒。同安國小校方擔心成為十年前台北景文高中「玻璃娃娃事件」翻版,已進行危機處理。 為免再度刺激推輪椅同學的心情,學校不願讓他面對媒體。輔導主任俞自立說,這位同學很自責
當時有判賠
過一年後又判無需賠償
玻璃娃娃事件 同學改判不用賠
十年前,台北市私立景文高中玻璃娃娃顏旭男上體育課,老師改到地下室上課,陳同學抱顏時不慎摔倒導致顱內出血,四肢多處骨折,送醫不治,顏家要求校方和陳同學都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後來改判陳同學不必負賠償責任,校方則要賠償。 景文高中校長許勝哲表示,八十九年案發
助人變傷人_同學崩潰痛哭
好心幫忙推輪椅卻讓同學摔成重傷,學生事後想起就崩潰痛哭,甚至精神不佳昏倒。同安國小校方擔心成為十年前台北景文高中「玻璃娃娃事件」翻版,已進行危機處理。 為免再度刺激推輪椅同學的心情,學校不願讓他面對媒體。輔導主任俞自立說,這位同學很自責
2006.07.19 中國時報
助人發生意外 高院為他平反 玻璃娃案 好心同學免賠
黃錦嵐/台北報導
因熱心幫助同學,卻不慎讓「玻璃娃娃」同學摔倒致死的前景文高中學生陳易靖,經過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,高院昨天判決他和母親不必賠償顏家損失,讓好心的他終獲平反。
高院昨日更審宣判「玻璃娃娃」顏旭男摔死損害賠償案,認定景文高中未在謙敬樓地下室提供無障礙設備,亦未對殘障的顏旭男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,顯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應負賠償責任。不過,法官認定顏旭男之父拒絕救護車送醫,致延誤醫治,亦應負擔十分之二的過失責任。
顏父有責 景文賠償金減少
經過「過失相抵」之後,高院判決減輕景文高中的賠償金額,只須賠償顏旭男之父一百零七萬四千一百十七元,賠償顏母六十四萬八千七百零五元,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年利率五%計算遲延利息。
陳易靖部分,法官認定,他是出於熱心、無償助人,且已盡到同年齡青少年應盡的注意義務,難以苛責,並無任何可予非難之處,為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,改判他不必負擔賠償責任。
八十九年間案發時,顏旭男是景文高中二年級生,因天雨,體育課改在謙敬樓地下室上課,陳易靖抱顏旭男下地下室。但樓梯濕滑,兩人摔倒跌落,顏旭男顱內出血兼多處骨折,送醫不治。
本案一審原判顏家敗訴,但高院改判顏家勝訴,景文高中與陳易靖應負擔三百卅三萬餘元的連帶賠償責任。 案經最高法院指摘發回,更審中,高院法官王聖惠赴景文高中履勘案發現場。
從輕酌定 免傷青少年愛心
陳易靖無須負擔賠償責任部分,高院首先認定,陳易靖年僅十六歲,經驗有限,更不瞭解「玻璃娃娃」病症情狀。因此,他的過失注意義務,應僅以同年齡者為標準,並考量出於熱心、無償助人、且攸關公共利益者特性,應從輕酌定,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。
高院據履勘現場認定,地下室樓梯所以濕滑,是因天雨,前行學生的鞋子潮濕印上樓梯,陳易靖全心全力抱著顏旭男逐階下梯,視線阻隔,發生事故,難以苛責。
另外,陳易靖即將摔倒之際,仍緊抱顏旭男不鬆手,連同自己一併摔倒,陳易靖還被壓在顏旭男的下面。顏旭男受傷後意識清楚,在其父趕到學校時,還表示不要責罵善心助人的陳易靖,不要記陳易靖的過。
綜合上述事證,高院認定,陳易靖已盡心盡力,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愛心美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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