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26日

個資法三讀通過 網路人肉搜索不觸法

要罰二十萬的是舊版新聞。
修正後網路人肉搜索不觸法。


個資法三讀通過 網路人肉搜索不觸法
〔記者林恕暉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今天上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,個人資料只要基於「公共利益」就可蒐集、處理、利用,並納入新聞利用個資免事先告知條款,公開場合或公開活動的影音資料未與其他個資結合者,也排除個資法保護適用範圍。


個資法二十日二讀通過後,由於限制媒體利用個資報導必須事先告知,甚至連網路人肉搜索、利用個資揭發弊案都受到限制,引發各界批評,國民黨、民進黨昨天協商同意共同提出復議,並修改個資法第九、十九、二十、五十一條文,上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。


媒體在公開場合跟拍名人 也屬合法
個資法經修正後,媒體新聞報導、網路人肉搜索等個資利用將不受影響,媒體跟拍名人若在公開場合進行,也屬合法。至於facebook等與友人合照或影音張貼,個資法第五十一條原修正草案早已納入「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,而蒐集、利用、處理之個人資料」不適用個資法規定,因此在住家等私人空間拍攝家庭、個人影音,並不受個資法規範。 

不過,「公共利益」、「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」、「公開場所」、「公開活動」等法律概念並不明確,立法院也作成附帶決議,要求政府機關須邀請民間團體、專家學者研議在施行細則中確定,避免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資料利益衝突。

沒有留言 :